(一)当不当得利被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受损人可先与受益人沟通,要求其返还利益。
(二)若受益人无法返还,受损人可要求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同时,受损人可向第三人提出,让其在无偿取得的利益范围内返还该利益。
(四)若第三人拒绝返还,受损人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