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行为区分:主犯是犯罪发起、策划者,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对犯罪完成起关键作用;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协助准备工具、望风等。
(二)主观故意区分:主犯主观恶性大,积极追求犯罪结果,清晰认识并促成犯罪目的;从犯主观故意程度弱,可能受邀约或胁迫参与。
(三)量刑区分:主犯承担较重刑事责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