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事故类型选对赔偿协商对象。机动车之间事故,与对方车主及对方保险公司协商;对方全责可主张全赔,双方有责按比例协商。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有责任一方为机动车,与机动车车主及其保险公司协商;为非机动车、行人,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三)事故涉及多方,分别与各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若有)沟通协商。
(四)协商过程中收集好各类费用凭证等证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