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按“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若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遇到特殊情形时,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起诉抚养费涉及身份关系,在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适用此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