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送达:若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可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能直接留文书并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完成送达。
(二)委托送达:受诉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可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通过邮政机构以挂号信等形式将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
(四)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可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日起,经过法定期限即完成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