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另诉解决争议的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可申请再审。
(二)案外人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作出该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
(三)案外人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作出原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
(四)申请再审要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