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担心唯一住房被执行,可先确认对自己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是否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若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可保障住房不被执行。
(二)不能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否则可能导致唯一住房被执行。
(三)若债权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此时住房可能会被执行,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