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出现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收集相关病历、伤残鉴定等证据,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变更抚养权,若协商不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可通过收集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同样先协议变更,协议不成再诉讼。
(三)孩子已满8岁且愿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可让孩子表达意愿并形成书面材料,然后与对方协商,协商无果就走诉讼程序。
(四)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要准备好能证明该理由的相关证据,按先协商后诉讼的步骤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