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转账记录,若为现金交付,回忆有无证人见证,以此证明款项交付情况。
(二)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其中涉及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内容可作为借款合意证据。
(三)与对方协商,用书面或电子方式让对方承认借款事实。
(四)若对方拒绝还款,凭借上述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认定借贷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