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十年前的违建,相关部门应全面调查其建设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规划,确保认定准确。
(二)若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无法改正消除影响,应依法下达限期拆除通知;当事人不执行的,行政机关按程序强制拆除。
(三)若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可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设工程造价比例罚款。
(四)考虑建设时法律法规和执法情况,综合合理性与合法性处理。
(五)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