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应着重教育、感化和挽救,避免单纯惩罚。比如安排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
(二)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全面考量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因素,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三)对于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就业、入学等方面减少对其犯罪记录的限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