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协议离婚因冷静期内一方不同意而无法达成时,主张离婚方要尽快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准备好起诉状以及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及时提起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同时清晰阐述自己的诉求和理由。
(三)若第一次起诉法院因无法认定感情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主张离婚方要注意收集新的证据,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