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贪污、受贿犯罪,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犯罪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可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立功等情形,可争取从轻处罚。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从犯、坦白、积极退赔等情节,处罚相对较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