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起诉离婚,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收集证据。比如保留双方恋爱时的相处记录、婚后争吵的原因及情况等。
(二)若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判离情形,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向法院举证。
(三)若第一次起诉未判离,原告若无新情况新理由,不要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以免浪费时间精力;被告若想离婚,则可随时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