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的,按协议确定的时间作为抚养费起始时间。
(二)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抚养费的,以法律文书生效时为起算点。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起始时间是一方开始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四)非婚生子女,一般从出生时生父母就有抚养义务,抚养费可从出生时起算;若有协商或诉讼,则按协商结果或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