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婚姻存续期间做生意欠款,夫妻双方要明确债务性质。若债务是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者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若一方认为生意是个人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生意的经营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明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三)如果夫妻间有关于债务承担的特别约定,且能证明债权人知晓该约定,那么该债务可能不算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