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房屋是否为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若属于此类情况,法院虽可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这时候申请执行人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就能强制执行。
(二)若房屋并非债务人维持生活必需,可积极推动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从而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