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与发出传票的法院联系,拨打传票上的法院联系电话,向立案庭或承办法官询问准确开庭时间,记录信息并留存证据。
(二)若联系不上法院,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法院立案大厅咨询台询问,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及开庭安排。
(三)若因法院工作失误未写明开庭时间,按法院后续告知时间和要求参加诉讼。
(四)做好诉讼准备,收集、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明确自身诉求和答辩要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这表明法院有义务明确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当事人也有权利知晓准确的开庭安排以保障自身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