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主体证据时,除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外,还可收集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这些材料能进一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二)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证据,除岗位职责说明、工作流程记录外,可获取单位内部的授权文件、同事的证人证言,以更充分证明其便利条件。
(三)收集侵占行为证据,除财物出入库记录、转账记录、财务账目外,还可留意犯罪嫌疑人的消费记录,看是否与侵占财物有关联。
(四)数额证据方面,若没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可由专业机构对财物进行估价,形成书面材料。
(五)主观故意证据除聊天记录、邮件外,犯罪嫌疑人的会议发言记录、个人笔记等也能作为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