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
1.若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保存好购房出资的相关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该房屋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该房屋为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2.若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无特殊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享有平等权益。
(二)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1.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若无特别约定,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需保留好双方父母出资的证据。
2.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后父母仅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屋归登记方,但要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补偿,建议对补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