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面临债务纠纷时,债务人不应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方式转移财产,也不要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避免因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而被其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二)不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若相对人知晓该情形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
(三)若需转移财产,应确保有正当理由且合法进行,这样转移行为不会被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