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前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尽量在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避免在开庭期间才发现新证据。
(二)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时发现新证据,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形成,或者虽已形成但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无法获取的。
(三)提交新证据前,评估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若关联性强,可考虑提交。
(四)考虑对方当事人可能要求补偿因质证新证据而产生的费用,提前做好费用方面的预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虽然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但仲裁中证据规则可参照适用此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