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协助偷税漏税,应认识到这可能会以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共犯论处,要避免此类违法协助行为。
(二)若已协助偷税漏税,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配合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争取减轻法律责任。
(三)若被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要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有相关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记录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