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嫌疑人取保跑了,保证人应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
(二)若未及时报告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行为,会被执行机关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逃匿,或明知藏匿地点拒绝提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若取保候审被告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证人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以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