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收到妻子写好的离婚协议,需认真查看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条款,若有不合理或违背自身意愿之处,及时与妻子协商修改。
(二)若认可协议内容且双方自愿离婚,和妻子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三)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开始算三十日的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能持相关证件撤回申请。
(四)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一同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登记并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