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未用非法手段,只是未经对方同意卖对方房产,不构成犯罪但涉及民事侵权。若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原产权人不能追回房屋,可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若不构成善意取得,原产权人可要求返还房屋。此时可先与无权处分人协商赔偿或返还事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若通过伪造证件等非法手段办理过户售卖,涉嫌刑事犯罪,原产权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