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仅因生病被离婚,虽法律无赔偿规定,但患病方离婚时生活困难,另一方要从住房等个人财产里给予适当帮助,双方可先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二)若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等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该方会少分或不分财产。
(三)若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金额由法院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过错方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