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股东一般起诉,要确保起诉的股东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明确要告的对象,清晰提出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且保证案件是属于法院能够受理的范围以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二)若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先书面要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去法院起诉。若他们拒绝,或者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没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起诉公司利益会受难以弥补损害,股东可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三)股东起诉其他股东瑕疵出资,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出资义务没履行或没完整履行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