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交通事故定责不服,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三日内,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申请里写清楚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并且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
(二)如果是伤人事故且已进入司法程序,在法院审理期间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向法庭表达自己对认定书的看法,讲清理由,同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反驳证据,由法院审查判断认定书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