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存在事实婚姻情况,在人身关系上,要明确双方配偶身份及相应权利义务,如相互扶养和继承等,遇到一方死亡或生活困难等情况,按规定处理。
(二)财产关系方面,注意收集财产归属证据,分割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及双方过错等因素。
(三)对于亲子关系,事实婚姻所生子女适用婚生子女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子女权益。
(四)涉及债务问题,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要清楚债务分担。
(五)若在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同居,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避免按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