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打算通过诉讼强制解除婚姻,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如重婚、家暴、分居等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在法院审理阶段,要积极配合调解程序,若调解无效且有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等待法院判决。
(三)若第一次起诉未判离,要注意保存双方分居的证据,在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以获得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