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肇事方有责任,可要求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情况紧急时,可申请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三)若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未及时支付,伤者可自行垫付后凭票据向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索赔。
(四)事故责任明确后,伤者可申请先予执行,让法院责令对方先行支付医药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