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溯力方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不过对于已执行的判决、调解书,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宣告无效不产生追溯影响。但要是专利权人存在恶意并给他人造成损失,就需要进行赔偿。
(二)特殊情况时,如果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会明显违背公平原则,那么就应全部或部分返还。
(三)在对后续侵权判定的影响上,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基于该专利的侵权指控就没了依据,原侵权人不用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