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另一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三个月内请求确认效力,超期法院一般不支持;提出方需有解除权,无解除权通知解除,对方仍可主张合同未解除。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另一方若有异议,需在收到解除通知的三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若超过此期限才提出异议,法院通常会认定合同已解除。这是为了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和效率。不过,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拥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并且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定程序。如果没有解除权却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即便三个月期限已过,对方依然能够主张合同并未解除。如果您在合同解除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