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双方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债务人可将自己债务与对方到期债务抵销,但存在债务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况除外。此时债务人主张抵销,要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生效,且不能附条件或期限。
(二)若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债务人可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抵销。
(三)若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能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