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与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需先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离婚情形,如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等。若符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进行离婚诉讼前,要确定精神病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三)在处理离婚时,要考虑精神病人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涵盖配偶患精神病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