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情形订立,受损害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二)若不合理条款未达可撤销程度,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三)合同有效时,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变更不合理条款;协商不成,收集证明该条款不合理且损害自身权益的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调整或变更条款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