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与对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后按照协议履行即可。
(二)协商不成起诉变更抚养权:当存在直接抚养方无力抚养、虐待孩子等法定情形时,不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提供能证明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进行判决。
(三)因收养关系成立不用抚养:需按照法定收养程序办理,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后,亲生父母的抚养义务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