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车辆有保险,联系对方保险公司,让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自身经济允许,先自行垫付,保留好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治疗结束后协商或诉讼索赔。
(三)自身无力承担,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核实后基金管理机构会垫付。
(四)对方全责拒不垫付,协商不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让对方先支付部分医疗费;也可治疗终结后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