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减刑底线:被判处一年十个月(22个月)刑期,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1个月。
(二)满足减刑条件:服刑人员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有立功表现可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三)确定减刑幅度:结合服刑人员服刑表现,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减刑建议书,法院依法裁定,无法仅根据原判刑期确定具体减刑天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等。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