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女方过错行为对孩子成长不利,比如女方有虐待、遗弃孩子的行为,或者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
(二)展示自身抚养优势,像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能为孩子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
(三)若孩子年满八周岁,让孩子表达愿意跟随男方生活的意愿。
(四)提供自身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或证明孩子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