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配偶名下房子,夫妻二人对共同债务需一起负责,共同财产都能用来偿还债务。
(二)当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时,通常不可以直接执行配偶名下房子。不过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够执行债务人在其中的份额。若有证据表明房子虽登记在配偶名下,但实际由债务人出资,是为逃避债务,法院也可对该房产执行。
(三)在执行过程中,要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居住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