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一般为一万元。
(二)若肇事方有商业三者险,与保险公司协商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垫付。
(三)事故责任明确时,伤者向交警部门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四)与有赔偿能力的肇事方协商先行垫付,若其拒绝,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医药费。
(五)医疗机构应及时抢救伤者,不能因未付费拖延救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