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要尽量配合法院安排出庭,无正当理由必须出庭,避免法院强制到庭的情况。若有正当理由,及时向法院申请并获准许。
(二)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案件当事人收到传票后,若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提前与法院沟通说明。若接到传票却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原告要考虑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要做好被缺席判决的心理准备。
(三)被告人若担心自身不出庭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可提前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交给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里虽未直接针对被告人,但体现了法院对相关人员出庭的强制权和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