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管辖法院
女方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准备材料
准备好起诉状和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的证据。
(三)参与诉讼
法院受理后会先调解,女方要积极参与。若调解无效且法院确认感情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
(四)再次起诉
若第一次未判离,女方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判离概率通常会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