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积极接收法院执行书,仔细阅读其中内容,明确自身需履行的义务。
(二)在执行书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避免被强制执行。
(三)若对执行书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阐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该法条虽未直接针对上述情况,但体现了执行过程的相关规则,侧面反映主动配合执行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