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依法通知对方时,要确保通知有效送达对方,留存送达凭证,如快递单号、电子送达记录等,以此作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证据。
(二)若通知中约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且表明逾期则合同自动解除,要对债务人是否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进行有效监督和证据收集。
(三)未通知对方而直接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合同的,要注意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的情况,跟进送达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