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结婚因不具备法定条件,婚姻无效,不存在“离婚”,若有彩礼纠纷,收受彩礼方通常需退还。
(二)若给付彩礼后未办结婚登记或虽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获法院支持。
(三)具体退还数额要结合彩礼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给付彩礼的返还问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