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过错方起诉离婚时,应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的相关证据。
(二)若过错行为较轻,过错方要尝试修复与对方的关系,争取和好,避免法院因有和好可能而判不准离婚。
(三)无过错方若坚决不同意离婚,可向法院表明双方仍有感情,有和好的意愿和可能,并列举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