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就您拘传可以是原告么的问题,做出如下解释根据《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本条增加规定对原告的拘传措施的考虑是:有些案件需要原告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但原告拒不到庭,此时如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拘传其到庭,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比如,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诉讼的案件或者原告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已有所察觉,就会采取拒不到庭的方式来逃避追究,这时如果人民法院不能拘传其到庭,就不能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这类案件,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依法对原告等相关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维护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原告适用拘传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拒不到庭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所谓案件基本事实,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概念,即是指案件的关键事实,可能影响案件最终裁判的事实。在不能查清这些事实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撤诉处理,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即可拘传原告到庭。
什么是拘传:
拘传是短时间限制被拘传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依据的,尽管本条对拘传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但并不是说只要是本条所指的这些类型案件的被告,或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原告,在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就必须拘传。实际上,是否拘传,还要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特别是对于原告适用拘传措施,要严格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扩大适用,否则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也会给司法权威造成损害